世界周刊2012年5月20日移民专页李律师手记 - 非法移民申请豁免提案 征民意

- 李亚伦律师 1

此前,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出让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的非法移民在美申请临时豁免(I-601A)的提议又有新的进展。3月30日移民局向公众公示其申请资格准则程序,听取公众意见。公众有60天的时间在最终规则制定过程开始前提出评论及意见,其时间从2012年4月2日到 2012年6月1日止。

这个听取意见的规则说:“移民局在审理豁免申请的期间,直系亲属不必回海外等待,可以留在美国与他/她的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在一起。“临时豁免的重要性和吸引人之处是风险较小,如果豁免批准,他们就去海外进行绿卡面谈。

但是临时豁免申请只有一次机会。 移民局不允许已被拒绝临时豁免申请的人再次递交申请。也不允许递交行政上诉、重新开案或重新考虑的动议。如果申请成功,移民局不向他们发出上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然而,移民局保留对临时豁免申请被拒案签发上庭通知的权利,它指出,“如果移民局拒绝临时豁免的申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按上庭通知签发政策,来决定是否开始对申请人展开移送出境的诉讼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请注意,大部分涉及美国公民直系亲属案件会有许多有利的条件,与最近非常热门的检控酌情权相比,签发上庭通知的机会似乎较低。

根据此拟议规则,递交临时豁免申请的条件如下:

  1. 不准入境的唯一理由是非法居留超过180天。
  2. 申请人已有亲属移民申请(I-130)或美亚裔人、寡妇或特殊移民申请(I-360)的批准单,并为直系亲属的受益人。
  3. 申请人在递交临时豁免申请时人在美国。
  4. 申请人在递交临时豁免申请时,资料已在美国的生物特征辨认科技系统中(打过指纹和照相)。
  5. 申请人证实如果他/她被拒入境美国成为永久居民,他/她的美国公民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将遭受极端困难。
  6. 申请人在移民局自行酌情权下得到批准。
  7. 申请人在递交豁免申请时必须17岁以上(小于17岁者不受不准再入境的惩罚)。

根据此拟议规则,不符资格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1. 申请人不在美国境内。
  2. 申请人没有以他/她为直系亲属的I-130或I-360批准单。
  3. 申请人没有缴交移民签证处理费给国务院且不积极的办理移民签证手续。
  4. 申请人已被安排移民签证的面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认为豁免申请应该与移民签证程序平行处理,若申请人已被安排面谈,豁免申请将迟延,无法与移民签证程序平行处理)。
  5. 申请人递交临时豁免申请时未满17岁。
  6. 申请人仍在移送出境程序庭中,此庭没有被终止或撤回。
  7. 申请人没有取消移送出境程序的上庭通知。
  8. 申请人的移送出境程序在被行政上关闭且之后没有对自动离境令申请重新开案的诉讼。
  9. 申请人已有最终移送出境令。
  10. 申请人正在等待调整为永久居留身份申请的裁决。
  11.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受到其他不得入境的惩罚。
  12. 申请人无法证实其有条件的亲属将遭受极端困难或不值得对其作出有利的自行酌情判决。
  13. 申请人先前已递交过一份非法居留临时的豁免申请。

公众反馈的方式

移民局公布,书面意见可以以下列任何一项方法提供:

上网表示意见。请到联邦电子法规制定网站:http://www.regulations.gov 按指示提交书面意见。或将书面意见电子信到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电子信箱:uscisfrcomment@dhs.gov 请在主题上打上国安局文号:DHS Docket No. USCIS-2012-0003

通过邮局寄文件表示意见。邮递地址为:
Sunday Aigbe, Chief, Regulatory Products Division,
Office of the Executive Secretariat,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529-2020

为确保操作正确,请在书面意见上写上国安局文号:DHS Docket No. USCIS-2012-0003 此地址可接收纸张、电脑磁盘、光盘等方式的书面意见。

通过专人或快递公司投递地址为:
Sunday Aigbe, Chief, Regulatory Products Division,
Office of the Executive Secretariat,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 Massachusetts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529-2020
电话为:202272-8377

相信未来几个月这一方面会有许多评论意见和激励,因为临时豁免(要填写I-601A非法居留临时豁免申请新表)看来是欧巴马政府当局在不久的将来最具体的亲移民重大改变。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5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2003-2012 年李亚伦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